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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713号

陈衡与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衡,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713号原告陈衡,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6层2607。负责人赵静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衡与被告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衡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衡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姣姣

代理

审判员  凌小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