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713号原告陈衡,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6层2607。负责人赵静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衡与被告华腾恒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衡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衡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姣姣
代理
审判员 凌小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