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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4052号

孔祥有与崔艳侠、彭显章、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祥有,崔艳侠,彭显章,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052号

原告:孔祥有,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崔艳侠,女,汉族,43岁,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显章,男,汉族,79岁,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林,男,汉族,19岁,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有与被告崔艳侠、彭显章、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