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052号
原告:孔祥有,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崔艳侠,女,汉族,43岁,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显章,男,汉族,79岁,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林,男,汉族,19岁,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有与被告崔艳侠、彭显章、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