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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行字第1010号

林里贵、林和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里贵,林和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行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林里贵,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和胜,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林和胜应归还原告林里贵案款本金人民币252525元。申请执行人林里贵于2015年9月2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本金人民币252525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到庭交清案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并向本院声明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贵雨

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雪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