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118号。负责人曹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何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顾强强。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诉被告顾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