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5号原告潘旭东。被告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12777号金辉华府。法定代表人潘大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旭东诉被告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以司的银行存款5675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敏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