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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执字第854-1号

许杏花与刘林玉、符红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杏花,刘林玉,符红琴,刘汉俊,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蔡立信,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许杏花。委托代理人王庆宏。被执行人刘林玉。被执行人符红琴。被执行人刘汉俊。被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郦玲娟。被执行人蔡建华。被执行人蔡立信。被执行人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被执行人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葛家煤矿内。法定代表人刘林玉。许杏花与刘林玉、符红琴、刘汉俊、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蔡立信、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京谏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刘林玉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13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18日按月息1.5%支付余款利息给原告;若被告刘林玉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31日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两笔债务。若被告刘林玉自2015年9月1日起未按上述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并额外补偿给原告10万元,原告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担保人符红琴、刘汉俊、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蔡立信、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被告刘林玉、符红琴、刘汉俊、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蔡立信、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丹国用(2011)第097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林玉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江南人家99幢1单元1801室房产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符红琴位于丹阳市锦轩华庭6幢3单元801室房产。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刘汉俊、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蔡建华、陈志军的银行存款230613.78元、40389.31元、204630.83元(所扣划蔡建华款项中含执行费7572元)、24121.31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陈志军所有的牌照为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小型车辆及苏L×××××大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蔡建华所有的牌照为苏L×××××、苏L×××××小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未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L×××××、苏L×××××、苏L×××××小型车辆及苏L×××××大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苏L×××××小型车辆及苏L×××××大型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除上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扣划的499755.23元(含执行费7572元)及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谏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纪怀

审 判 员  周子非

代理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生亚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