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法定代表人陈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俊(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林场工业功能区1幢。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与被告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盛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万盛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