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和商初字第399号

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法定代表人陈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俊(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林场工业功能区1幢。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万盛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与被告杭州龙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盛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万盛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