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其欲与被告陈某乙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超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曙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