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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136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其欲与被告陈某乙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超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曙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