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百贸易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戴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伍兵,男,汉族,原住遂宁市船山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箭英,女,汉族,原住遂宁市船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四川龙百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伍兵、刘箭英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且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刘箭英在中国银行遂州中路支行有存款11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