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36-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连军,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林连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房产在2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现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连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房产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徐 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