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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17号

郑树明与李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树明,李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郑树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民,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其林,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铁梅,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明与被告李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树明于2015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李其林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郑树明负担。

审 判 长  栗建伟

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

人民陪审员  曹锦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尹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