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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319号

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容留他人吸毒(本案犯罪事实)于2015年5月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洁雁、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招待黎刚、刘某、张某在自己家里吃完中饭,三人到被告人卢某家的池塘里钓了一会鱼,黎刚等三人乘被告人卢某离开现场之机,关门在屋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卢某返回进屋后,黎刚等三人当着被告人卢某的面继续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艳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光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