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4民初1—1号
原告:王凤英,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6502041973********。
被告:魏党育,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南园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6227261972********。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魏党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凤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魏党育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南园新村2栋11号的房屋。案外人李秀英以其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好小区3栋34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魏党育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南园新村2栋11号房屋的产籍手续。
二、查封案外人李秀英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好小区3栋34号房屋的产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正发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庄 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新0204执保1号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王凤英诉被告魏党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魏党育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南园新村2栋11号房屋的产籍手续。
二、查封李秀英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好小区3栋34号房屋的产籍手续。
三、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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