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李德芳。委托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晨。委托代理人杭佑峰,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芳诉被告禹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李德芳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