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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20号

李德芳与禹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德芳,禹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李德芳。委托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晨。委托代理人杭佑峰,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芳诉被告禹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李德芳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