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商初字第00296号原告无锡伟龙储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万寿路。法定代表人缪金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岩(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润杨村。负责人陆才良。被告陆才良。被告蒋月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龙储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蒋月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伟龙储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伟龙储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687元,由原告无锡伟龙储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培卿
书记员戈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