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16号
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
被告:李爱玲,女,汉族,1957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李爱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铁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韩青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