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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16号

张铁军与李爱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铁军,李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16号

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

被告:李爱玲,女,汉族,1957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李爱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铁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韩青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