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85号
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巧。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
被告:惠东县吉隆清华鞋料店。经营者:黎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吉隆清华鞋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0元,由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德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