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邓本威,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朱玉辉,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赖玉蝉,女,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鲲,男,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邓本威诉被告朱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罗卫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本威、被告朱玉辉及其代理人赖玉婵、欧阳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本威称:原告邓本威于2005年12月1日入住英德市×××1302号房屋,被告朱玉辉于2013年购得英德市×××1301号房屋。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原告的房屋就出现了渗水、并导致天花板大面积发霉,有现场照片为证。原告房屋之所以渗水是因为被告在装修时没有处理好防水措施。自从原告的房屋出现渗水及损害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的办法,被告总是左推右推、或置之不理,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诉致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起诉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四张;2、工程预算报价单;3、房产证复印件。其中,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报价单是由英德市万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房屋渗水的修复价格,该价格为21681元。
被告朱玉辉答辩称:
一、自2013年4月1日购买位于英德市×××32号4-15层1301套房后入住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房地产权证书》、证据二《情况说明书》可以证实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向他人购得该房屋,该房屋在出售时已装修好可以立即入住,被告在入住该房屋后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原告诉状所言房屋漏水是因被告装修时未处理好防水措施并不属实。
二、原告至今没有证据证实其房屋出现渗水、天花板发霉是由于被告装修房屋时没有处理好防水措施导致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在入住该房屋时并未对其进行装修,因此房屋出现渗水的原因可能是开发商在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亦可能是原告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不慎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不一定就是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三、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2168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预算报价单》反映,该报价单是由英德市万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而该公司并无取得相关工程预算报价的资质,且该报价单没有原告签名认可。因此该报价单只是原告单方委托英德市万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作的预算,不能正视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1681元。另,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房屋渗水之原因是由于被告装修不当引起的,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任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168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地产权证书;2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信用信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无意见,对证据2有意见,原告认为被告2013年购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原本搭建的铝合金房屋被拆除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明确证据证实被告因为装修而造成房屋漏水。对证据2三性都有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本威与被告朱玉辉均居住在英德市×××13层,其中原告为02号房,被告01号房是复式结构,通过其户内楼梯到达二楼,二楼为房间及天台花园,因天台花园渗水至楼下原告主人房,原告因相邻纠纷要求排除妨碍诉至本院。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先后两次组织本案相关人员到受损房屋进行现场勘验。2015年9月22日经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原、被告双方房屋正面相向,通过两家公共铁门共用一条通道直至各家大门,渗水房间位置为英德市×××32号1302房西面的主人房,渗水的区域为该房天花板,天花板已产生一大一小的两块霉斑。原告渗水的房间位于被告的天台下方,被告在天台种植花草盆栽。原、被告双方对渗水的位置、区域没有异议。2015年11月30日,本院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及被告代理人、天花板施工人员再次到原告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渗水房间天花板进行部分拆除以便进一步勘验。经勘验,原告认为天花板渗水是原因是该天台原本有间铝合金焊接的房子,顶面是玻璃材质,四周有三米高的铝合金柱子支撑。自从被告搬入后,对该天台加建的房屋进行改造,此后,原告家中开始出现了渗水现象。被告则认为楼板开裂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楼板的负弯钢筋被施工人员踩落到板筋处,没有起到抗负弯的作用,从而导致楼板开裂。楼板开裂漏水一直是建筑质量的通病,也不能排除是建筑施工方防护做不到位、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楼板开裂漏水。再则,原告承认在吊天花时有过打钉的行为,那么楼板开裂漏水的原因有可能是原告吊天花打钉时所致的。对于受损天花板的修复费用,天花板施工人员认为包工包料需要5000元,原告认为4000元应该足够,被告则认为3000元足矣。双方就房屋天花板渗水原因、天花板修复费用各执己见,经本院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现场勘验并经双方确认的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日常生活中“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结合本院现场勘验的结果,可以确定楼下渗水是楼上原因所致。被告认为渗水情况系房屋结构性原因及原告装修所致所致,但原告2005年装修入住该房屋,一直未曾出现渗水情况,被告2014年通过二手房交易购得该房屋入住并改建天台花园后原告房屋才出现渗水现象,天台花园由其管理使用,因此可以推断渗水原因是被告行为所致,至于是否属于房屋结构性原因引发渗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排除妨害,限期一个月内对渗水楼板进行修复,直至渗漏问题解决,并赔偿原告天花板因渗水受损修复费用。修复费用结合本院勘查,听取双方及施工人员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500元。至于公共通道是属于共同所有,应有利共同生活,被告据为己有,摆放鞋柜,影响原告生活,有违公德,亦应在三日内将公共通道的鞋柜等杂物清除,保障通道畅通,互相不得妨碍通行。被告以其房屋面积大,公摊面积多为由占据公共通道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玉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十日排除妨害,对渗水楼板进行修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将公共通道的鞋柜等杂物清除,保障通道畅通。
二、被告朱玉辉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赔偿原告邓本威因楼板渗漏需修复天花板费用3500元。本案受理费171.0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朱玉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明荃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