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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3号

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钢模租赁站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钢模租赁站,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3号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钢模租赁站。负责人戴林。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宗辉。

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钢模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钢模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