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3592号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桂兰、李昌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桂兰,李昌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92号

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何映。

委托代理人:朱世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魏桂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告:李昌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桂兰、李昌铭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致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