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8号原告王永明,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叶得平,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叶会香,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甄作元,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叶得平、叶会香、甄作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继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