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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8号

王永明与叶得平、叶会香、甄作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明,叶得平,叶会香,甄作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8号原告王永明,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叶得平,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叶会香,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甄作元,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叶得平、叶会香、甄作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继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