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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8号

杨小春与王鹏武、熊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春,王鹏武,熊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杨小春,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委托代理人艾贵平,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鹏武,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被告熊细女,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原告杨小春诉被告王鹏武、熊细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艾贵平、被告王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细女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春诉称,两被告与原告的父亲是邻居,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被告王鹏武出具了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款时,被告却借故推脱,不返还借款,至今为止,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鹏武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钱都赌博赌输了,现在没有钱还,我与熊细女是夫妻关系,借钱的事她也知道。被告熊细女既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鹏武向原告杨细春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王鹏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款时,被告却借故推脱,不返还借款,至今为止,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王鹏武、熊细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庭审笔录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鹏武借原告杨小春本金款人民币20000元,且逾期未归还属实,应偿还;被告王鹏武与熊细女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杨小春要求被告王鹏武、熊细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鹏武、熊细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小春本金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文庭

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

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