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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449-4号

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航,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49-4号申请人袁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念。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兵。本院关于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袁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7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2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雷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