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袁丽,住辽宁省康平县某乡。委托代理人杨建萍,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康彪,住辽宁省开源市某镇。被执行人富裕县燕子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富裕县某镇。被执行人王立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袁丽、康彪申请执行富裕县燕子运输车队、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康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丽、康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丽、康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袁丽、康彪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