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房德生,城镇居民。被告房德万,农民。被告房树君,约6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德生与被告房德万、房树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德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