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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51-2号

耿纯芝诉被告叶传兵、徐光学、枣阳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耿纯芝,叶传兵,徐光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51-2号原告耿纯芝。被告叶传兵。被告徐光学。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纯芝诉被告叶传兵、徐光学、枣阳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家锋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