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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73号

张秋录与王茂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秋录,王茂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录,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茂胜,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录与被执行人王茂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5)敦林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恩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