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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73号

原告袁小伍、袁冲与被告徐元定、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小伍,袁冲,徐元定,谈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73号原告袁小伍,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袁冲,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蓉,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映春,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元定,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谈美兰,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谈美兰,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袁小伍、袁冲与被告徐元定、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小伍、袁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元定、谈美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小伍、袁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伍、袁冲撤回对被告徐元定、谈美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小伍、袁冲负担。

审 判 长  周莉

审 判 员  胡波

代理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