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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71号

无锡凯旋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凯旋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无锡凯旋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龙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书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维士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建涛、张国香,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华清路。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东、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凯旋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凯旋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交足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不提出缓交申请,也未补交,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鹏

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

人民陪审员  王 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