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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689-1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89-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厦门集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许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岐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