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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16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李保收、翟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2-1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保收;翟凤英;李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沈河执字第01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机构代码证:67196686-9)

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琳,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保收,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翟凤英,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李运波,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保收、翟凤英、李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169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7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査,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16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董立军 执行员  王新国 执行员  刘冰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