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88号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振平,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耿喜峰,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喜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庆
审 判 员 陈 岩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依商初字第588号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A-4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33719-5法定代表人朱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振平,居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小区天增小区。被告耿喜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丽水佳园东厢楼6号商服。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喜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亚庆
审判员陈岩
代理
审判员刘佳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魏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