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246号、252号、260号、266号、274号、280号、2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169212-3。负责人施云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艳洪(一般代理),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许幼生,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俊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金重、杨灵灵(特别代理),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鹏恩,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幼生、陈俊武、林鹏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被告许幼生因迁往台湾于2014年10月23日注销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本院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故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吉辉
审 判 员 程省立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指定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