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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16号

黄海燕与蔡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海燕,蔡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16号

原告:黄海燕,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国群,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燕诉被告蔡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海燕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海燕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黄海燕负担。

审判员 龚 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明跃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