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71号原告深圳市曼斯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业文。委托代理人赖域,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蔚,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维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曼斯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维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058276元的财产,由深圳市友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肖维昌名下价值人民币205827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海林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