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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322号

杨勇与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勇;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将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的隆鑫小区1幢1单元102室及2单元102室予以查封。2、将原告提供的下列担保物予以查封:(1)、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4号楼2单元101室楼房(所有人贺小军,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字第00022490)。(2)、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小区4号楼2单元12层01楼房(所有人为高雁,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字第0014085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亚南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