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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2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定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则铭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