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仲字第11号申请人王玉善被申请人朱友礼申请人王玉善因与被申请人朱友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信阳仲裁委员会(2015)信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王玉善未按规定预交申请费,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预交申请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向本院缴纳申请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王玉善自动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晓 燕
代理
审判员 ���巍
代理
审判员 朱 永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