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02号
原告:六安市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57177943-3。
法定代表人:刘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永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兴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9106668-1。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永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袁刚锋
审 判 员 徐爱军
人民陪审员 李康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