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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436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云山乡谢山村老屋组。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新屋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楼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易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赔偿款341058.3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530元和申请执行费5300元,共计364888.31元。但被执行人易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某某的银行存款364888.3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谭余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