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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400号

徐巍与陈其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巍;陈其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徐巍,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淘宝店主及资溪县华谊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资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有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自由职业,住资溪县。委托代理人何玲,资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其辉,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司机,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兰街**丽景水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巍与被告陈其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巍承担。

审判员  曾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双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