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6号
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36号。
负责人:应志伟,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25169,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0日,出票人为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南天工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为招行金华江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苏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