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6号

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应志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6号

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36号。

负责人:应志伟,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25169,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0日,出票人为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南天工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为招行金华江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东城应聪标准件经营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苏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