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27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博涵、陈昕。被告梁丽华。被告浙江加利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捷。被告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丽华、浙江加利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