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更字第2626号罪犯陈永盛。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盛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上级机关抽背规范不会背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谢利党
审判员 林 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