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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395号

张利与谢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利,谢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395号原告张利,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被告谢刚,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江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与被告谢刚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