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395号原告张利,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被告谢刚,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江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与被告谢刚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