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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1789号

赵学武与赵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赵学武,赵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789号原告赵学武,男,1946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一组。被告赵杰,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武与被告赵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武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学武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