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789号原告赵学武,男,1946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一组。被告赵杰,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武与被告赵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武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学武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