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代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谢某,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被告刘某,男,汉族,代县人。被告牛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中西路52-2-402号。被告庞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柏鹤集乡大营村文明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牛某、庞某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的起诉。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