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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615-1号

谢某与刘某、牛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某;刘某;牛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代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谢某,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被告刘某,男,汉族,代县人。被告牛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中西路52-2-402号。被告庞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柏鹤集乡大营村文明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牛某、庞某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牛某的起诉。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