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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0号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市经贸原材料有限公司、湖州运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经贸原材料有限公司,湖州运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强华,童丽芳,叶萍萍,彭小华,薄冰国,薄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沈家骅,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市经贸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华。

被执行人:湖州运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尤月强。

被执行人:王强华。

被执行人:童丽芳。

被执行人:叶萍萍。

被执行人:彭小华。

被执行人:薄冰国。

被执行人:薄建国。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湖浔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州市经贸原材料有限公司、湖州运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强华、童丽芳、叶萍萍、彭小华、薄冰国、薄建国在(2016)浙0503执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市经贸原材料有限公司、湖州运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强华、童丽芳、叶萍萍、彭小华、薄冰国、薄建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256408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