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70-2号原告谢金生。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岩建。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新。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齐坤。被告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楼388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法定代表人林岩建。委托代理人张文良,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
原告谢金生诉被告林岩建、吴坚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金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金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生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82元,减半收取589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941元,由原告谢金生承担。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