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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特字11号

姚胜伍、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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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特字11号

申请人:姚胜伍,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邵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陆斌,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申请人: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埠市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夏洪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姚胜伍、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胜伍、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怀远县找郢乡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姚胜伍工资款495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付2000元,剩余2950元于2016年1月4日前一次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书记���李建成 来源: